当前位置:首页 >> 邢台 >> 体育 >> 正文

最新资讯

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4号

来源:广东网    更新时间:2008/7/26 11:59:31  阅读[7318]
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
(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)
 

【法规类型】 海关规范性文件            【内容类别】 关税征收管理类
【文  号】 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     【发文机关】 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 2008-3-4              【生效日期】 2008-3-5
【效  力】 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  

  经国务院批准,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  一、自2008年3月5日起,对进口溶剂油、石脑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(蜡油除外)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,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。
  二、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,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。
  特此公告。
 
  附件: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 

二○○八年三月四日
办公厅

责任编辑:城市网

广友牛评:


凡来源为南国网的内容,其版权均南国网所有。未经南国网书面授权,
任何媒体、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、复制、转载、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或建立镜像。
技术支持:165687462 网上爆料:165687462
Copyright© 2017 南国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8052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