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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固“好人法”,厚植社会道德土壤

来源:广东网    更新时间:2015/12/22 10:55:14  阅读[7105]

  各地纷纷出台“好人法”,用法律托底,就是一种积极救赎,值得点赞。激励善行,仅以“好人法”兜底还不够。在法律难以独力支撑的空间,需要更多激励措施。

  练洪洋

  近些年来,做了好事却陷入麻烦的事时有发生,社会公信力频频受损。“好人法”作为以法律助推道德建设的一种创新,在广州、杭州、北京等地业已实施,并取得一定成效,相当于给公众注入一剂“强心针”。但处于起步阶段的“好人法”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。

  “长沙乘客突发心脏病,公交司机送医谢绝万元酬劳”“厦门一名男子公交车上突发癫痫,司机闯红灯为救人”是12月20日媒体披露的两起热心公交司机见义勇为的新闻,在冬日里散播着满满正能量。相对而言,“见死不救”“救人被讹”“好人吃亏”绝对是小概率事件。偶尔一起事件就被炒得沸沸扬扬,无视主流、以偏概全,放大这种负面情绪,最终加剧社会见义勇为焦虑,慢慢侵蚀公众道德底线。甚至出现,肇事者扮演见义勇为者,利用逆反心理与惯性思维,将受害者逼到“道德墙角”,最后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,“剧情”才出现大反转。

 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,各地纷纷出台“好人法”,用法律托底,就是一种积极救赎,值得点赞。纵观广州、杭州、北京、上海、深圳等地出台的“好人法”,表述各异,主旨如一:最大限度保护好人与善行。如《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规定: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,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,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,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。利用法律规范,保护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之善行,免除好人后顾之忧,亦是国外司法实践通则。虽然,“好人法”的利用率并不高,较少出现法律实践个案,但专项立法对凝聚社会共识、激励见义勇为无疑大有裨益。

  保护好人、激励善行,仅以“好人法”兜底还不够。在法律难以独力支撑的空间,需要更多激励措施。譬如经济保障,确保“青年救人成植物人,无钱救治”“大学生抓小偷受伤住院,陷入欠费停药窘境”“女子见义勇为落下残疾,等钱治疗”等“英雄流血又流泪”的事件不再发生。我省于2013年实施《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,在全国首创对见义勇为行为额外发放一次性100万元的高额抚恤奖金。新条例出台,解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,唤醒了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同。那些尚未推出奖励和保障措施的,下一步要补上经济保障短板,作为“好人法”配套措施;已出台规定的,要将制度坐实,进一步降低申请难度,提升保障力度。

  再如救人技术。上海在不久前推出“好人法”雏形,《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》草案。颇受争议的是,免责范围划定为“培训取得合格证书、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”,公众担心出现“没有证书也热心救人的市民却步”现象。不论上海“好人法”如何定型,将救人技能纳入立法视野无疑是细心的体现。见义勇为不仅需要胆识,有时还要知识、技能,否则有可能好心办坏事,比如随意搬动颈椎或脊椎损伤的伤者。尴尬现实是,别说普通公民缺乏急救技能,面对突发情况束手无策,有时第一时间到场的警车也未必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。“好人法”表现在这里,就是做好人的方法,进来亦要重视。

  又如见死不救入罪。一些国家将见死不救入罪,如意大利刑法规定,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一定的罚款。见死不救入罪,暂时不合地宜、时宜,未来是否也可以考虑?多角度、多层次、多手段介入,与“好人法”一道,假以时日、慢慢养成,见义勇为将成为一种公序良俗。
责任编辑:城市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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